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动态 >> 文章正文
醉驾免刑背后有何秘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新闻晨报  阅读:

醉驾免刑背后有何秘密

  深圳某街道办公职人员酒精测试结果超出醉驾标准两倍多,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刑两个月,却被法院以“驾驶距离不远”为由,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深圳的这起醉驾案引发了社会讨论,当地法院目前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此案案卷及判决书,检察院则以“免刑”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为由不予抗诉。(619日《中国青年报》)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实际执行情况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围绕“公职人员醉驾”等问题的热议,则反映出人们对“同案能否同罪”的某种焦虑。反观深圳此案,引发公众质疑的不外乎两个问题:其一,对涉事者能否“免刑”?其二,为什么对其“免刑”?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问题。刑法理论上,我国对犯罪的定义采取的是实质定义,即强调突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因此,刑法明确了“犯罪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定为犯罪”。如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任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但实践中如果抢劫一个几块钱的茶杯或几毛钱的手绢,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节,否则一般不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醉驾的量刑,最高法院去年就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上,慎重稳妥。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明确了“醉驾不一定入刑”的态度。应该说,最高法的意见体现了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和立法本意。更何况,现实已经表明,如果不加区别一律入刑,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并最终影响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醉驾可以不入刑?目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还没有予以明确。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案件的量刑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可见,自由裁量权绝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自由”行使其审判权,只能视具体案件的情节和后果而定。笔者以为,除法律规定的酌情情节外,可以考虑以酒精量来作为判断情节轻重的参考标准,决定是否对醉驾者处以刑罚。本案中,当地法院给出“驾驶距离不远”的免刑理由,显然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畴,难以服众。如不加以释明,难免引发公众的合理怀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第二个问题是技术问题。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既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公开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有效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既然法院认为“本案的判决是依法的、公正的”,面对公众的质疑,就应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公开、全面地“释明”。而释明裁判理由和公开裁判文书,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卷材料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信息和法官评议意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一般确实不对公众开放,但公开已生效案件的裁判文书已经成为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惯例,除非案件确实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退一步讲,即使本案确实“涉密”,也应该明确具体“有哪些需要考虑的因素”,语焉不详的解释或欲遮还羞的公开只能引发更大的质疑。

  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决书就是法官的一张“名片”。一份论证严密、说理清晰的判决书往往能折射出一个法官裁判水平的高低。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裁判文书的改革的重点是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裁判文书不仅要记录裁判过程,而且要公开裁判理由,使之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不仅不能成为不公开判决书的理由,且其本身就说明法官的能力和水平确实有待提高。

  鉴于本案的事实还没有全部公开,尚不能对这一醉驾免刑案盖棺论定。但该类案件不仅危害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事关社会公平,司法机关还需谨慎处理;面对公众质疑,更要慎用解释权,务求公正、公开、透明。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民事上诉状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律师见证书
·欧亚法律题材电影50部精..
·上海规定律师咨询费最高..
·中国全面放开“二孩”,..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
·私募新法:“团购”私募..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