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强调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并确认了媒体正常行使舆论监督的边界。
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此时,世奢会与两家媒体之间已纷争三年。
2012年6月14日,《南方周末》头版刊发《廉价“世奢会”》等报道,2012年6月15日,《新京报》刊发报道《“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
当年7月,世奢会负责人毛欧阳坤以个人名义起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及撰写该报道的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2013年3月、4月、12月,毛欧阳坤及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涉嫌侵害名誉权等为由,向南方周末和新京报发起了系列诉讼。2014年1月,毛欧阳坤又以个人名义将南方周末和新京报告上法庭。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方周末、新京报败诉。一审宣判后,两家媒体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
此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长达40余页,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披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
“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这是一段足以载入中国新闻史的经典判词。当日,这一判决在媒体界广为流传,被认为是对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在法理上的支持。
同时,对新闻报道所引用的匿名消息源透露的负面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该案也给出了法律评判标准。
正是两家媒体报道中引用的同一位匿名消息源提供的信息,成为此前媒体一审败诉的关键所在。
当时,南方周末及新京报出于保护证人的考虑,均未提供采访录音及匿名消息源的身份,而原告世奢会方的证人王自强则当庭自称正是两家媒体报道中的匿名消息源。其证言称,王自强接到陈中小路的电话,让其提供一些有关世奢会的负面信息,并由一直与世奢会在网上叫仗的知名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承诺事后付酬8000元。
正是在此期间,世奢会方亦曾以“损害商业信誉罪”为由向北京朝阳区警方报案,王自强亦向警方提供了一份内容类似的证词,令“花总丢了金箍棒”和陈中小路均涉入刑事调查。后来,“花总”被取保候审,陈中小路则被撤案处理。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两篇文章存在21处报道失实的地方,从文章的总体内容来看,虽然大部分内容经过撰文记者本人的核实,但仍有内容被告无法提供详细的消息来源”。在原告举证证明了相关事实,尤其是庭审中原告的证人王自强自称就是匿名消息源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直接作出回应和反驳,“让本院实难采信相关爆料人员言论的真实性”。
二审中,新京报社就匿名消息源的身份提交了新证据,包括采访录音、消息源的身份信息等。法院最终认定这一采访过程是真实的,且所爆料的内容不应被推定为虚假信息。
南方周末对同一匿名消息源提交的采访记录、书面证言、公证视频等证据,同样被二审判决认定“已形成证据链条”。判决称,本案中,被采访对象所述内容大部分经过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本人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