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的黄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不久前,她一不小心,将5万元现金存入了前夫账户内。前夫已经去世,而黄女士和他们唯一的女儿都不知道存折的密码,5万元取不出来。无奈的黄女士只得将北京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处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这5万元存款。
庭审中,黄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在原告存款时,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存款账户并非原告本人账户,且没有提示原告输入密码,且在原告反复追问是否需要输入密码时,被告工作人员并未提醒,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被告存在过错,5万元应予返还。
被告银行方辨称,被告是按照黄女士的指令,将钱款存入了其指定的第三方账号内。原告所称钱款‘存错’的行为是原告黄女士自身过错行为导致,黄女士错存的银行卡是案外人的,与被告无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原告到被告处办理业务,是原告自己将存折及5万元钱款给被告工作人员的。原告将钱款存入第三方名下,而不是被告名下,所以原告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已去世之人的银行账户,应由银行账户户主的继承人去办理公证,公证之后就可以重新设置密码,进而取出账户内的钱款。但黄女士和女儿从公证处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财产,公证处不能认定是遗产,因此无法办理公证。